•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一文读懂】双规的那些小秘密

编者按:在民间,双规是一个极具神秘色彩的名词。大到副国级大老虎,小到一般村干部级苍蝇都会先经过党内处理,继而进入司法审判程序。这里的党内处理可以简单理解为老百姓们熟知的双规。
那么双规究竟是什么?双规的地点如何选择?双规期间,家属、律师能否介入?双规与司法程序又有何不同?今天,笔者就给大家解答双规的诸多常见疑惑!
一、什么是双规?
双规这一调查方式具体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党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 、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并且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这一规定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双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双规人隐匿毁灭证据、外逃、拖延时间、串供。
二、双规有哪些套路?
1.双规地点
安全:首先用房选择一层楼房;其次具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加装防护栏,电源线路一律实行暗装;最后,双规涉及的房间的所有悬挂点都要消除。
便捷:因为双规涉及的办案人员较多,所以选址一般选择吃住条件较为方便的地点。
隐蔽:双规的地点都非常隐蔽,被双规的人也不知道自己身处何地。选址一般为偏僻地方的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
2.双规室:

双规室的主要特征即为安全:为防止被双规人自杀或逃跑,双规室给人的印象可以用两个字概括“圆”和“软”。
地板是经过特殊处理的木地板,整体墙壁均是由皮革或塑料泡沫或者海绵进行密不透风的包装,室内所有的板凳、桌子均是重新进行软包装处理过。室内绝不会出现任何金属物品,小到钥匙、硬币,大到手机;室内也不会出现衣服以外的布料,例如裤腰带,是怕被双规人伤害自己或裤带上吊勒死。
双规室的第二个特征为贴身看管,一名被双规人少则由6人分早、中、晚三班24小时全程不间断、不休息轮流陪护,多则上百人。主要防止其与外界联系及自残、自杀等。
 
3.涉及双规的相关文件:
保障双规期间依法、文明、安全执法的相关文件:《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三、双规VS侦查
1.主体不同。“双规”措施作出的主体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而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2.对象不同。双规的主体是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侦查的对象主要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嫌疑人。
3.执行地点不同。双规适用的场所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此地点不包括司法机关的办公场所或羁押场所;而侦查适用的地点一般是在看守所
4.适用依据不同。双规适用依据主要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侦查适用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采取手段不同。双规一般是让被双规人主动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侦查是根据刑诉法规定的法定侦查措施主动进行案件侦查。

四、双规期间能否寻求外界帮助?
双规时间: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家人:被“双规”人员被“两规”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双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双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双规”期间,家属见不到被“双规”人。
律师:“双规”不属于司法程序,只是党内措施,并且由于监察机关的调查具有秘密性和不公开性,因此“双规”期间,律师既不能作为法律帮助人的身份会见,更不能以辩护人凭“三证”会见。
五、结语
双规的存在是否有必要性?是否适应当今中国国情?现阶段对于一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反对者主要是探讨双规的违宪性进行论证,支持者主要是通过结合当前反腐形势的严峻性加以论证。笔者认为当今中国,随着人权保障的呼声愈发强烈,并通过多部文件的保障实施,双规定会成为适应中国高压反腐并且行之有效的强有力的调查举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