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 | 辩护观点 | 量刑 | 来源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从重)+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诚意+系初+偶犯(从轻)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存在瑕疵,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诚意,且系初、偶犯,在羁押期间听管服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09)黔刑初字第130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轮奸妇女五人(情节严重) |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28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自首(减轻)+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轻) | 辩护人认为其系自首;暴力程度轻,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判处。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2016)渝0103刑初158号 |
强奸妇女一人 |
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是自愿与杨某华发生性关系,杨某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本案证明杨某华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的证据不足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071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2015)江法刑初字第00954号 |
累犯(从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18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犯罪未遂(从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 | 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系自首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38号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累犯(从重)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2015)沙法刑初字第00662号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强奸妇女两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2014)南法刑初字第00670号 |
累犯(从重)+两次实施强奸行为(酌情从重)+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酌情从轻) | 被告人称被害人张某某与自己是恋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 (2013)南法刑初字第844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自首(从轻)+犯罪未遂(减轻)+ | 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且属犯罪未遂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901号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0214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 |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本案中证实被告人威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虽构成强奸罪,但暴力色彩不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其家有老母无人照顾。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2013)碚法刑初字第00648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14)万法刑初字第00786号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轻) | 辩护提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适用缓刑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4)万法刑初字第00491号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犯罪未遂(减轻)+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从轻)+当庭认罪(酌情从轻) |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王某甲是犯罪未遂,已年满75周岁,有当庭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2015)足法刑初字第00418号 |
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 |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事实均予以否认,在庭审中辩解与伍某甲从小就认识,时而辩解没有与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而辩解与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和语言相威胁,其行为只是构成通奸。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2015)足法刑初字第00106号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酌情从重)+为对被害人李某的身心造成较大伤害(酌情从重)+被告人在强奸李某的过程中骗取李某现金600元钱(酌情从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2013)黔法刑初字第00154号 |
强奸未成年人(从重)+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从轻) |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2009)黔法刑初字第159号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 (2012)长法刑初字第00318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坦白认罪(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2013)合法刑初字第00450号 |
累犯(从重) |
被告人提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嫖宿的性交易行为,属治安处罚行为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2012)合法刑初字第00486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强奸未成年人(从重)+犯罪未遂(减轻)+自首(减轻) | 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主动放弃对被害人的侵害,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陈某某犯罪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为宜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2016)渝0118刑初82号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从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394号 |
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13)南川法刑初字第00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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