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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医疗行业犯罪裁判要旨观点全集

编者按:中国有句古话:民以食为天,身以健为先。在当下中国社会经济全方位发展的大环境下,随着健康、绿色、环保等现代文明社会生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中国老百姓从未像今天这样关心着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此本公众号在汇总,分类、整理近万份有效判决的基础上,摘录有代表性的医药、医疗行业的裁判要旨观点陆续推出,欢迎读者朋友收藏、转发。
1.裁判观点: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528号。
裁判理由:乐山中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明知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具有经营咖啡因的资质,主观上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但对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擅自贩卖购进的咖啡因,并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贩毒故意,客观上乐山中西制药有限公司对经营对象有一定的审查行为,且仅向具有经营权的特定企业销售。乐山中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行为与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获得咖啡因具有因果关系,但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向社会贩毒的结果,乐山中西制药有限公司并不知情,其行为与同济药业向吸毒人员出售咖啡因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乐山中西制药有限公司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裁判观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806号。
裁判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国有事业单位,中心网管员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务性质,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基于职务行为获取了不正当报酬,依据最高法,最高检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非法收受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为销售方谋利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裁判观点:医生超出职权范围进行体检猥亵妇女构成犯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8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987号。
裁判理由:医生在对病人进行体检时,利用病人对医生权威的信任,以及对体检流程不了解等认识能力的限制,在医院诊室这一特定的封闭场所,在病人精神上受到强制的情况下,采用明显超越医生职权范围的方式,接触病人隐私部位,情节严重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4.裁判观点: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持刀伤害医护人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1026号。
裁判理由:行为人对医院为其所做的医疗效果不满,预谋报复,持刀到医院对参与治疗的医护人员行凶,犯罪动机明确,犯罪对象具有针对性,主观上伤害故意明确,客观上伤害对象特定,其行为符合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5.裁判观点:医院抢救中的失误不能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9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685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尽管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失误,但这种失误并非明显失误,且可能存在于一切抢救过程中,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将此失类失误排除在医疗事故情形之外,由此,本案医疗机构的失误没有中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6.裁判观点:行为人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4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503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行为人不仅知道制药企业购买药用丙二醇的用途,而且知道二甘醇被用于加工药品后,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实施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行为人以二甘醇假冒药用丙二醇销售的行为与本案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7.裁判观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备医疗从业资格而非未经注册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6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283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兆均于1953年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门颁发的医师证书,已具备了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从1998年10月起从事医疗活动虽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8.裁判观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2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732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是针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所作的规定,其中关于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规定,是对达到达到《标准》的几种情节之列举,而不是法院审判的依据,《解释》虽是对非法行医罪的解释,但其中关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仍适用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9.裁判观点:非法经营药品犯罪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可参照其他种类非法经营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5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632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审理非法经营药品等犯罪案件时,应根据被告人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具体的标准可以参照其他种类非法经营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0.裁判观点:医院的医疗过错不一定导致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观点来源:(2013) 苏刑一终字第0034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医院在对被害人救治过程中存在输血量不足的客观事实,但该事实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并且原审判决在对各被害人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该因素,因此对被告人不予从轻处罚。
 
11.裁判观点:医生在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必须要与损害后果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观点来源:(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773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认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应依据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但由于难以证明该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12.裁判观点:患者本身患有其他可能导致死亡的疾病,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有导致死亡的过失行为,行为人仍构成医疗事故罪。
观点来源:(2015)吉农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医务人员,在为被害人诊治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基础检查,仅凭患者主诉得出诊断,导致用药错误,虽然患者死亡原因经鉴定为心肌梗死和过敏共同引起休克致死亡,但被告人过失行为明显,且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构成医疗事故罪。
 
13.裁判观点:通过互联网发布有偿献血信息,组织他人卖血,从中牟利,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观点来源:(2015)沪徐刑初字第1212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非法招募组织多人出卖血液,不论是利用传统方式还是新兴技术手段,不影响行为人的性质,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14.裁判观点:医疗事故罪行为人可以不构成共犯,依其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认定
观点来源:(2014)皖花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医生执业资格,不符合医疗事故的主体要件规定,且医疗事故罪系过失犯罪,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被告人王某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共犯,依其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其单独构成非法行医罪。
 
15.裁判观点:行为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罪。
观点来源:(2014)海陵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医务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验血和输血过程中严重违反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输血诊疗常规,错将B型血当成O型血输入患者,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16.裁判观点:行为人非法为胎儿做性别鉴定且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观点来源:(2015)皖阜刑终字第00504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行为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非法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依法应予惩处。
 
17.裁判观点:行为人违反规定,擅自将待销毁的带疫植物运输、储存,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观点来源:(2015)渝万法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行为人明知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调运手续及采取专门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将带疫植物进行运输、存储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受惩处。
 
18.裁判观点:行为人违反规定,不向有关部门申报动植物病疫检疫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观点来源:(2014)湘会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从外地购入一批山羊后,在未向辖区畜牧水产部门申报办理动物病疫检疫手续的情况下,又将购入的动物转让其他人,其间动物已出现发病状况,后虽经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但已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行为人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19.裁判观点: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尽应审查义务,擅自在互联网上制作不实网站,发布不实广告,并利用快递公司销售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
观点来源:(2015)苏通中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他人制作官方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未按规定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及所购药品的合法性,从淘宝网上购买相应的药品,通过宅急送、德邦等快递公司送货,后经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药品进行判别,认为涉案药品的包装、说明书标识成份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内容,符合药品的定义,又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数据库查询,涉案药品无相关注册信息,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应按假药论处,因此行为人构成销售假药罪。
 
20.裁判观点:医生明知是假药仍卖给病人,构成销售假药罪。
观点来源:(2016)冀1181刑初字40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乡医,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多维肾宝、筋骨康王系假药,仍然购进并销售给附近村民(包括病人),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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