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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律师】失足女孩的悲惨遭遇引发律师的深思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2-29

6月的一天,智豪律师事务所来了一对学生情侣,男生看起来脸色苍白,身体显得格外消瘦。经过一番交谈,得知他们是从外地连夜赶来,为的是帮男生的姐姐寻求法律帮助。男生的姐姐前些时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公安将姐姐(小倩)被拘留一事告知了男生。

第一次会见小倩的情景我至今仍记忆犹新,她和很多当事人不同,我们在向其表明身份后,她关心的并不是自己的案件情况,而是弟弟和母亲的病情如何?没有了她,她的家人该怎么办?小倩的弟弟患有白血病,小倩的母亲是癌症晚期。作为家中长女,十多岁的小倩就开始承担起了家庭的重任。没有文化,没有一技之长,靠打工挣钱根本负担不起的家庭得到重担。家庭的悲剧、现实的生活将一个善良的女孩一步一步逼上了犯罪的道路。

“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首”,善与恶、美与丑都是相对的概念,恶因善起,丑随美生,俗话说善恶自在人心,任何事都有两面性,善恶的界定很难有一个准确的概念!但残酷的现实有时候会将善恶美丑进行绝对划分,罪恶会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而真善美却容易被人遗忘。小倩的犯罪标签会伴随她一生,牢狱之灾或许并非是其不幸人生的结束,而是另一场人生悲剧的开端。作为法律人,我仅能在此期待,国人的观念能尽早转变,犯罪标签论能尽快消除。

小倩的故事让本人想到了另一个问题,“情理”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很多司法工作者常挂嘴边的一句话叫“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应该是冷酷无情的铁面阎罗,一旦触犯,必将打入无间地狱,似乎只有如此,方能镇得住牛鬼蛇神,但现实中有些人却又拿别人的“人情”用以徇情枉法。法律不该是冷酷的法律,人情也不该是酱缸般的人情。有一句法律谚语叫“法不外乎人情”,即法律不是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怪兽,而是多数人的人情。多数的人情,成其道理,多数的道理,成其为法律条文。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是给予慈悲或宽恕的人情,这里的“人情”是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桥梁,所以,“情理”应该是一个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实践也证明,“情理”辩护是可以实现有效辩护的,智豪所承接办理过一起大学生非法经营香烟的案例,该学生很小的时候,父亲不幸离世,母亲一人把兄弟二人拉扯大,大学期间,出于孝道,考虑到母亲挣钱不易,自己便在网上找了一份销售香烟的兼职。我们当时从大学生的家庭情况,大学生的身份,大学生的前途等方面进行“情理”层面开展辩护工作,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还有一个故意杀人案,夫妻打架,妻子不幸离世,但夫妻二人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我们主要从家庭的悲剧,子女的成长、教育等方面进行“情理”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适用缓刑。

 “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人间、社会秩序。情理法相互交融,如何调整比例,值得法律人深思!

来源:【智豪律师  原创文章】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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