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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性犯罪竟这样规定(强奸仅判有期2年以上、最高无期,可不追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1-29
一海之隔的日本,其性文化的开化让人大跌眼镜,摆架贩售的成人光碟、人潮涌动的歌舞伎町、琳琅满目的风俗店、应招上门的援交女,形形色色的性符号让人无所适从。那么日本的性开放是否是性泛滥?从日本刑法对性犯罪的明文规制来看其亦对性犯罪持打击态势。但比之我国,其虽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等,然而从量刑来看,其惩戒力度明显过低。
日本刑法中性自由犯罪规定:
1.强制猥亵罪
以暴行或者胁迫手段对13岁以上的男女实行猥亵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对未满13岁的男女实行猥亵的,亦同(第176条)。本罪之未遂应当处罚(第179条))。
2.强奸罪
以暴行或者胁迫手段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是强奸罪,处2年以上有期惩役。奸淫未满13岁的女子的,亦同(第177条)。本罪之未遂应当处罚(第179条)。
3.准强制猥亵罪、准强奸罪
乘他人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或者使他人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而实行猥亵行为或者奸淫的,按照前两天(第176条、第177条)的规定处断(第178条)。本罪之未遂应当处罚(第179条)。
4.对强制猥亵、强奸罪及其未遂罪的可不予追诉(亲告罪)
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准强制猥亵罪、准强奸罪以及这些罪的未遂罪,都是亲告罪(第180条第1款)。由于这些罪的追诉会损害被害人的名誉,反而会给被害人带来不利影响,所以要根据被害人的意思来决定是否追诉。
5.致人死亡最高刑期才判无期(强制猥亵罪、强奸致死罪)
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准强制猥亵罪、准强奸罪以及这些罪的未遂罪,因而致人死伤的,处无期或者3年以上的惩役(第181条)
比之我国刑法,日本刑法对性自由犯罪惩戒力度过轻,以强奸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者相比,日本刑罚惩戒力度过轻主要体现在:
1.刑期过短,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刑期最低3年,并规定了5种情形下处10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而日本刑法规定强奸处2年以上有期,致人死伤的,最高处无期。由此,无论是最低刑期还是最高刑期我国的量刑更重,惩戒力度更大,更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2.可不予追诉
我国规定强奸罪属公诉案件,即便被害人最终谅解,但被告人仍会被依法判处刑罚。而日本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准强制猥亵罪、准强奸罪以及这些罪的未遂罪,都是亲告罪,由于这些罪的追诉会损害被害人的名誉,反而会给被害人带来不利影响,所以要根据被害人的意思来决定是否追诉。虽然昭和33年为对付暴力犯罪而做了修改(法第107号),新增设的第180条第2款规定“2人以上在现场共同犯罪”的,从一般预防优先的立场,被作为非亲告罪来看待。但作为2人以上情节的在我国刑法中属轮奸,应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对其惩戒更为严重。
此种亲告作法,虽表面上维护了受害者的名誉,保护了被害人的隐私,却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因未受到惩戒而在之后犯罪活动更为猖獗,犯罪行径更为恶劣,犯罪手法更为隐蔽,为之后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埋下隐患。
当然日本对青少年实施性保护比较重视,如《儿童福利法》规定:使儿童(不满18岁的男女)实施淫乱行为的应当处罚。委托男中学生为自己介绍卖淫的少女并与少女性交的成年男子,构成前述规定的教唆犯;教师向自己的女学生传授使用性颤震器的方法,使之实施自慰行为的,也构成同样的罪。
由此,日本在青少年性保护等方面有其成熟值得借鉴的地方,但与我国相比,其对性自由犯罪整体惩戒力度过低,当然这也是受其长期社会传统、历史影响和公众认知度影响所致。不过性保护的缺失实为妇女权益保护的缺位,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一直是全球统一的人权认识,笔者期望其在本国独特文化、社会认知等因素影响下,能倾向性地出台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避免对妇女的二次伤害。
 
 
参考书籍:《日本刑法各论》作者:西田典之   翻译:刘明祥 王昭武 
作者: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马一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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