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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7

妨害清算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妨害清算罪立案标准

妨害清算罪立案标准

 

妨害清算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妨害清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妨害清算罪立案标准

妨害清算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而且只有当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时,才构成犯罪。未达到法定的危害程度,则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大小是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指标。应当注意,这里的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2、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后者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妨害清算罪立案标准

妨害清算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二%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清算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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