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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再审,改判无罪

原审被告人王力故意杀人一案,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以(2000)本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力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2001年4月23日以(2001)辽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重新开庭审理,于2001年10月23日以(2001)本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力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02年12月19日以(2002)辽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力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05年12月13日以(2004)辽立刑监字第5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王力及其母亲沙起珍再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09年7月7日以(2009)辽立三刑监字第15号再审决定,决定提审,经依法审理,于2011年8月12日以(2009)辽审刑再字第00013号刑事裁定,撤销(2001)本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2002)辽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发回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重新开庭审理,于2013年2月1日以(2011)本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力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1月19日以(2013)辽审一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沙起珍以'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王力故意杀人;王力的有罪供述是在非法情况下取得的,没有证明力,应当予以排除;本案虽经再审,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诸多疑点无法解释'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沙起珍的代理人认为,原审认定王力故意杀人的证据只有其供述,但其供述自相矛盾、充满疑点,不排除受到刑讯逼供、诱供;王力的辩解合情合理,案发后无异常表现;本案还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如被害人体内检出除王力之外的另一男子的精子、现场发现其他人遗留的烟蒂,是否与本案有关不清楚;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得出王力杀人的唯一性结论,请求依法提审或者指令异地再审,改判王力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沙起珍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
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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