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建筑老板涉嫌合同诈骗罪,智豪律师唇枪舌剑,为当事人洗清罪名


案情简述:李某某系四川泸州某建筑公司老板,因诈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2010年8月,杨某某以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以9.78元/立方米的价格成功中标泸县某开发公司发包的位于泸县城西工业园的土石方平场工程,后杨某又以8.2元/立方米的价格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人李某。工程于2010年9月开工,于2011年1月竣工。期间,工程于2010年10月因征地赔偿等方面的原因遭遇当地村民阻拦停工20余天。被告人李某在得知工程停工可以申请赔偿后,便伪造虚假机械记录资料和液压钻机以及货车月租合同,并将上述虚假材料交给杨某以四川某建筑公司名义向泸县某开发公司(发包方)申请机械停工赔偿。后经双方协商并经审计局审计后,泸县某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停工20日损失金额90%的比例来支付工程停工赔偿款给四川某建筑公司,被告人李某从中获利二十余万元。
嫌疑人家属在网上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实力,慕名前来委托我所律师,要求代理该案。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承办律师立即依法会见嫌疑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因我所接受委托该案已到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多次与承办单位交换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阶段,经智豪刑辩团队集体讨论。辩护人依法提出以下辩护理由:1、李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机械及人工确实停工20余天,损失确实存在,对真实损失进行的索赔,不能认定系非法占有的目的;
2、李某不具有合同诈骗的主体身份。因其并不是合同签订的任何一方,向政府发包方申请赔偿的主体是杨某某所在的四川某建筑公司,并非李某,发包方赔偿的对象也是四川某建筑公司,只是四川某建筑工公按照李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李某不具备合同诈骗的主体身份;3、指控李某伪造虚假材料证据不充分,发包方监理人员的证言、机械设备主的证言、货车主的证言、管理人员的证言均系孤证;4、真实支付的赔偿款无法赔偿实际损失;综上李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与公诉人针锋相对,对公诉意见一一驳斥,最后发表了激情洋溢的辩护词,泸州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12月17日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无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