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因涉嫌
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1日解除监视居住,次日被该局
取保候审。
慕名来咨询,信任获委托
2013年9月,章某某到所里来咨询,称自己的房子被拆掉了,自己得到一笔补偿费用,现在公安机关立案,称自己是涉嫌诈骗。章某某感觉自己太冤了,因慕智豪律师事务所门办理刑事案件之名到所里来咨询,希望委托我们办理此案。
智豪律师详细询问了事情原委,章某某介绍其房子的情况。其房子是解放前地主所有,解放后被没收成为政府的公房。但该房子位于农村,不属于城镇房屋。80年代初,该镇政府由于缺乏维修资金,经向县财政局同意,将公房出售给章某某。后来因为该房与邻居打相邻权官司,法院判决章某某胜诉。该房屋还办理了产权证。但章某某并非该村村民,一直在国有公司上班。
智豪律师解释了诈骗的相关规定,询问章某某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章某某认为自己的房子不能按农村住房来拆迁,原因在于政府没收地主的房子,没有购买的村民,如果按拆迁政策,得到的补偿比自己还高。而自己是花钱按当时的市价买来的。这样子太不公平。因此他不愿意拆迁。后来了解到根据该区的拆迁政策,如果在城镇没有住房,可以提高安置补偿,就找办假证的办了个无房证明,还盖了房管局的查询章。拆迁的补偿费用才达到自己的要求,不然就要当“钉子户”。
智豪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其讲解了法律方面的规定,以及委托我们后将开展的工作。章某某表示信任,签订了委托。
找证据证明诉求合理,辩主观没有诈骗故意
根据章某某所述,其有合法的房子被拆,应该得到补偿。但是其又确实伪造了无房证明,这样子通过政策多得了部分补偿。那么章某某究竟能得到多少补偿,成为本案的关键。
智豪律师团结讨论后认为,章某某伪造无房证明,这个是客观事实,他本人也承认此事。但他坚称,自己的房子,按拆迁部门核算的数据,他肯定不同意拆。章某某提供了部分该房屋来龙去脉的部分证据。智豪律师又申请侦查机关调取存放于相关部门的文件材料,但侦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后移送审查起诉后,智豪律师通过检察院,找到证据,足以证明该房子为历史遗留问题。该房屋的性质是政府管公房,在特殊的条件下按市场价卖给章某某。虽然该房子地处农村,但章某某并非该村村民,如果按农村房屋拆迁,其补偿费用确实过低。如果当时就按这个价格,章某某肯定不会答应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据章某某讲,实际上当时拆迁部门知道他在城里有住房,也知道这个证明不是真实的。但是现在却没有证据来证实这一情况。被刑事立案后,章某某被迫将补偿款退给拆迁部门。章某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拆迁部门再次核算,在原有基础上补偿款有所增加。但章某某仍然不满意,认为没有达到其合理的要求。
智豪律师向公安机关写出法律意见,重点从章某某房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其因拆迁补偿费低而伪造无房证明,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故意。主要原因在于拆迁部门无视现在情况,压低补偿价格所致。建议不移送审查起诉。
但公安机关仍决定移送,认定2012年7月开始征地拆迁,章某某位于某区某地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因犯章某某在綦江城区内有房产,按某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章某某不能获得住房安置费。章某某为获取这笔费用,通过联系“小广告”的方式,制作一份虚假无房证明,从而骗取住房安置费1281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向检察院提建议不起诉。其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在本质上属于拆迁纠纷,章某的房子是从乡政府手中购买来的政府公房,不但来源渠道合法,而且还顺利办理的合法的产权证书。属于历史问题,按农村望到拆迁明显不公平;二、拆迁办在本案中有重大的过错拆迁办在计算方式上,明知道章某某的房屋拆迁,涉及到历史遗留的问题。拆迁时没有实事求是;三、本案不宜用刑事手段解决:1、章某某办虚假证明与骗取拆迁补偿款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2、章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后本案经两次退侦,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认定章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章某某不予起诉。
章某某及家属对此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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