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中玩忽职守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区别
本罪与上述罪的相同之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本罪与上述罪又有明显不同:一是犯罪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虽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述罪的主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犯罪领域及场合不同。本罪通常发生在机关行政管理或公务活动中;上述罪则发生在经济交往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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