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盛某,公司员工。
2010年4月17日因赌博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2014年5月7日因涉嫌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羁押,5月8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
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高、被告人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4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盛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沪B×××××/沪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3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家港市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时,为逃避超载检查,驾车撞坏收费站1号车道挡杆后向西逃逸,途经张家港市公安局高峰卡口时,又不顾前方S形车道内路政车辆的堵截和卡口民警的停车示意,驾车撞坏卡口拦截设施继续向西,后又以闯红灯、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逃逸,经338省道与江苏省江阴市石山路路口往南行驶,后因无路可走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赔偿了相关财物损失。
被告人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叶某、张某、邢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车辆行驶证、超限检测报告、被损坏的财物照片、监控录像、盛某驾车逃跑线路图、价格鉴证意见书、赔偿收据、查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被告人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相关财物损失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盛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盛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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