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饶某某,农民。
因涉嫌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丹江口市
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彭雪芹,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冯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柯明飞、人民陪审员邢小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及其辩护人彭雪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饶某某为防止动物糟蹋庄稼,用细铁丝、竹竿在自家菜地周围架设电网,并将剩余的细铁丝架设在弟弟饶某的菜地边上。
2014年7月13日晚上饶某某菜地里种的玉米被狗獾掰了几个,为电狗獾,饶某某于7月14日晚上将之前架设好的电网通电,次日早上6时许,准备到地里干活的朱某走到饶某家菜地时被电网电死,经法医鉴定,朱某(殁年59岁)生前系被电击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3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湖北省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分公司自愿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饶某甲、饶某、饶某乙20000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饶某甲、饶某、饶某乙放弃要求被告人饶某某、湖北省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分公司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饶某甲、张某、饶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湖北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民事调解协议、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私架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归案后,被告人饶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彭雪芹提出“被告人饶某某能坦白认罪,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饶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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