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永修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永修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挺杰、马洋,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邵挺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始,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租赁本市白云区××镇××村××社××××路××××号楼房作为仓库,并转租给他人存放及运输货物,期间仓库内存放有大量危险化学品。
 
2017年6月22日,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现场清查,当场缴获危险化学品(包括过氧化氢、氢氟酸、氯酸钠、磷酸等)共1246.328吨。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⒈涉案危险物品存放的地方在一个山窝里,周边是山,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相当小,社会危害性相当小。
 
仓库楼上住人实际是看仓的人,与对公众的危害是不同的。
 
⒉涉案物品不是被告人刘某的,被告人刘某文化程度低,不清楚存储的物品危害性,且去仓库的时间少,了解情况不多,主观恶性不大。
 
⒊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⒋涉案物品未造成严重危害性,情节较轻。
 
⒌被告人刘某需要经营管理公司,雇佣了很多员工,希望能给予被告人刘某改过自新,为社会服务的机会。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始,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租赁本市白云区××镇××村××社××××路××××号楼房作为仓库,并转租给他人存放及运输货物,期间仓库内存放有大量危险化学品。
 
2017年6月22日,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现场清查,当场缴获危险化学品(包括过氧化氢、氢氟酸、氯酸钠、磷酸等)共1246.328吨。
 
2017年6月26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图片、文书送达回执、情况说明,检测报告,证人侯某、阳某、文某、赖某的证言,证人罗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但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