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辜的诈骗犯?
公安机关指控,肖毅(化名)作为房屋销售人员,通过出具虚假的房源信息表,在带被害人看房时,谎称张某(另案处理)有房源,肖毅从中获得好处费。另外,张某是虚构某公司股东、高管的身份,通过租赁豪车、高奢消费包装自己,后采取虚构可以为他人低价购买某公司的原始股份、低价购买内部商品房等事由,出具伪造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材料,诈骗他人钱财。经查,肖毅涉案的诈骗金额上百万。
案发后,由于肖毅可能面临非常重的刑期,肖毅及其家属焦急万分,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并深受智豪团队案件讨论制度的吸引,上门咨询。
肖毅憋屈地告诉智豪律师:“我真的冤枉,我一开始真的不知道张某是诈骗犯。直到后来,张某叫我去帮他作假,我那个时候才知道他的真面目,我都是明确拒绝,还把之前收的好处费都退给他了。您说说,哪有像我这样的诈骗犯有钱不赚的啊....”
二、争议焦点及辩护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研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本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肖毅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针对该焦点,智豪律师认为肖毅主观上无诈骗罪的直接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论证:
其一,肖毅主观上与张某没有共同诈骗的意思联络,张某并未将其诈骗的意图告知肖毅,且肖毅的出发点是基于朋友之间的面子,并非帮助实施诈骗犯罪;
其二,被害人最终被诈骗与肖毅实施的行为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肖毅实施的涉案行为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损失;
其三,肖毅在张某配合虚构房屋签约时果断拒绝,并将全部涉案事实告知公司领导,并退还全部款项,证明肖毅对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这一结果持排斥态度。智豪律师就此还向检察院提交了生效案例供检察院参考。
三、感谢检察院的依法公正,依法不起诉
智豪律师就本案多次拿到智豪律所集体讨论会议中进行研讨,就本案证据情况以及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且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法律意见,就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肖毅虽客观上帮助张某实施了欺骗被害人的行为,但肖毅与张某并无共同诈骗他人财物的共谋,其提供的帮助行为是向被害人证明张某有房源,其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是帮张某诈骗他人财物,当张某提出虚构房屋网签的要求时,肖毅表示拒绝并随即退还好处费。故肖毅在提供帮助行为时主观上不明知张某实施诈骗,其主观上没有共同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肖毅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