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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之介绍贿赂罪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7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所谓“非法利益”,按照我们的理解应该是指法律法规禁止的利益,也包括谋取违反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不仅如此,我们认为非法利益还应当包括谋取违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简单说也就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这里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3次以上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介绍贿赂,表现出介绍贿赂者得主观恶性;二是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前者讲的是次数,包括向1人3次以上介绍贿赂,也包括向多人介绍贿赂合计3次以上。后者讲的是人数,指的是向多人介绍贿赂,合计3人以上。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掌握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管理权的人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不仅是为了获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党政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考虑介绍贿赂的情况复杂,有的案件介绍贿赂达不到规定的数额,但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如介绍贿赂,撮合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有害食品药品等,由此造成大量农田绝收或者减产,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对这种情况要作为特例从重掌握立案标准。

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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