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团队代理重庆某公安局长、党组书记受贿、徇私枉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荣获“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导读:
智豪团队代理重庆某公安局长、党组书记受贿、徇私枉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徇私枉法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不能成立,受贿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均从轻判处,被评为“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颁奖典礼
2014年1月16日下午,重庆市司法局二楼会议室内人头攒动,座无虚席,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颁奖典礼”正隆重上映。颁奖仪式由韩德云会长主持。
智豪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重庆某公安局长、党组书记受贿、徇私枉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经智豪律师辩护,法院认定徇私枉法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不能成立,受贿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均从轻判处。经评选活动各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最终被表彰为“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为智豪刑事辩护再次争得荣誉。
案件情况:
2012年5月1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1996年至2005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重庆某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经营夜总会等请托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李某、黄某等人的贿赂18万元,为他人在承建重庆某公安局职工集资房等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文某等人的贿赂53万元,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庇护,收受高某等人的贿赂208.48万,为重庆某公安局干警在职务升迁、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朝某等人的贿赂33.5万元,共计受贿人民币321.98万元;
2.2004年2月,在白某开设、张某占“干股”的茶楼的赌场内,发生斗殴事件,负责“看场子”的佘某人持刀将参赌人员周某等人砍成重伤,张某明知此事是刑事案件,仍给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打招呼,要求暂停此案的调查。张某故意包庇佘某等人使其不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
3.2000年、2003年、2004年,该公安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公安局原职工吉某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张某却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吉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仅仅要求对吉某作内部处理,应对张某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4.2000年6月、2003年12月,张某通过该公安局户籍科工作人员分别伪造了两张身份证,其后张某用伪造的身份证购买房屋、办理银行卡存款和投资理财等,依法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辩护策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资深刑辩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依法规范展开各项工作:十余次会见当事人、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查阅案卷材料并透彻分析、积极与承办机关交换意见、出庭辩护,成功诠释了刑辩律师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智豪团队先后四次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四项罪名,智豪律师分别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智豪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徇私枉法行为是被告人张某受贿行为的牵连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牵连犯是指意图实施某一犯罪,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结合本案,张某正是由于接受了行贿人的贿赂,答应其不法请托——即为赌场提供庇护。张某在提供庇护过程中的徇私枉法行为与之前的受贿行为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关系,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依照受贿罪来处罚。智豪律师合法合理的辩护观点被合议庭采纳,成功为被告人洗脱一项徇私枉法的罪名。
(二)关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智豪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智豪律师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层层列出该罪的主客观要件,再结合被告人张某的各种行为来具体判定。2004年11月11日公安局党委会的会议记录、张某本人的口供等,都可以反映出张某主观上完全不明知以吉某为首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客观上也没有任何纵容该犯罪组织的具体犯罪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智豪律师从众多客观事实中抽丝剥茧,厘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并凭借在法庭上专业、出彩的辩护,再次为被告人洗脱一项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关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智豪律师经过分析现有证据后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没有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进行犯罪活动,没有伪造多个(一般认为是三个以上才是“多个”),也没有用伪造的身份证非法牟利,所以本罪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对被告人在三年以内予以量刑。智豪律师成功把被告人的刑期从3-7年缩减为3年以下。
被告人张某从一个曾经的公安局长沦为一名嫌疑人,让每个接触到本案的人都为之震惊。智豪律师接手本案后,深感责任重大,尽职尽责,积极发挥一个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完全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重庆智豪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范来进行辩护,使该案在“打黑风暴”的大环境下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辩护结果: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虽具有徇私枉法的行为,但由于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在本案中被起诉指控,且受贿罪的处罚较徇私枉法罪的处罚重,依法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故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当时知晓吉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有组织的犯罪,且无证据证明张某有纵容吉某等犯罪组织的具体犯罪行为,故该指控不成立,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3—7年刑期。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安排他人为其制造两张虚假的身份证,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成立,但不构成情节严重。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书指控张某犯徇私枉法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对受贿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均从轻判处。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