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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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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胡某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31公斤,智豪辩护获死缓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4-07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2014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2014年,胡某与王某、何某等人合谋从事毒品犯罪,其中胡某涉嫌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超过45公斤。
 
智豪辩护:
    (一)涉案毒品超45公斤,专业能力赢得信任
胡某的家属得知胡某涉嫌毒品犯罪超过45公斤,内心非常着急,因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案件,团队化办案,专业能力强,专程从福建老家飞来重庆咨询。智豪律所安排办理毒品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为其提供免费咨询。咨询过程中,智豪律师得知本案刑事侦查阶段已经结束,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胡某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多个罪名,可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于是结合本所类似案例与本案特殊情况,就多笔犯罪事实的定罪、量刑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家属经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胡某的审查起诉与一审辩护律师,当即签订委托合同。
(二)敏锐发现证据疑点,促使重罪变轻罪,降低犯罪作用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智豪团队化办案标准操作流程,立即会见胡某、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在超过六卷的证据卷中,智豪律师敏锐发现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制造毒品罪证据不足,多名被告人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因此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专业法律意见书,要求减少涉嫌罪名,扣除涉案毒品数量。
同时辩护律师进一步向公诉机关指出,本案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且最主要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没有到案,从犯意提起、犯罪策划、毒品与毒资提供等方面分析可知,胡某的作用应低于胡某某及另一同案犯王某,建议将胡某作为第二被告人起诉。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智豪律师的专业意见,在起诉书中将胡某列为第二被告人,认定胡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将制造毒品罪变更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并将涉案毒品认定为31公斤。由于在起诉阶段即从重罪变更为轻罪并减少了毒品数量,为最终争取从轻处罚赢得了空间。
(三)团队研讨步步为营,提出保命关键策略
根据智豪“每案必议”的办案原则,在张智勇主任的主持下,智豪律所多次就本案召开团队研讨会,多名资深律师就本案具体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逐步形成完整的辩护策略。智豪律师认为:
首先,起诉书指控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近5.5公斤的犯罪事实,虽根据被告人与同案犯供述可以认定,但不得以此判处死刑。
其次,起诉书指控的贩卖甲基苯丙胺溶液近6公斤的犯罪事实,其中超过2公斤因缺乏关键的鉴定意见,毒品含量极低,不能被认定为涉案毒品。
再次,起诉书指控的胡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麻黄碱近20公斤,不能排除同案犯王某从其它渠道获得的可能性。
最后,辩护律师综合本案其他情况,提出对胡某从轻处罚情节:本案所有贩毒行为都是同案犯王某提起犯意、组织策划;本案查获毒品大多不能用于吸食,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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