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欧阳某,男,系某建筑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
受贿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书指控:
欧阳某与杨某(原系某环保局监测管理科长)互相勾结,首先由欧阳某找人违法更改针对企业进行评测的《年度环境污染检测报告》中的数据,其次由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审核认定更改后的检测报告,从而使企业逃避罚款、少缴费用、顺利取得新的许可证。杨某、欧阳某共收取企业贿赂款达93万元。其二人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罪。
律师介入:
智豪律师接受本案委托之前,其某家属已经更换了三次律师,后来经多方打听了解到智豪律所是专做刑案慕名前来咨询,听取了律师的专业分析,决定解除之前委托的律师重新委托智豪律所代理该案。
律师工作:
一、会见及沟通
主办律师于2015年7月28日接受欧阳某家属委托后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欧阳某。在看守所内主办律师仔细听取了欧阳某的陈述,向其讲解了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从心理和精神上面给予欧阳某支持,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及肯定。
律师每次会见后都按照所里的规定及时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并且每隔10日左右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多次会见欧阳某并听取其对犯罪事实的陈述,结合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智豪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中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吸收、采纳其他律师的宝贵意见,最终形成一套完整、周全的辩护思路。
主办律师认为欧阳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共同犯罪中可以有多个主犯而没有从犯,但却不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具体到本案,主办律师认为,(1)欧阳某、杨某的共同受贿罪中,欧阳某处于对杨某绝对的依附地位,欧阳某作为一个中介人员其个人力量是非常薄弱的,脱离了杨某的职权帮助,欧阳某无论如何不能独立构成受贿罪,反之杨某作为职权拥有者可以和任何像欧阳某一样的人结伙受贿,欧阳某并非是杨某唯一的选择。(2)犯罪过程中,欧阳某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地位,被动的具有了受贿罪的犯意,被动的参与到受贿行为中来,就连收受财物的具体金额都由杨某做决定由欧阳某被动的传达。欧阳某俨然成为杨某手上的一颗棋子,始终处于次要、辅助的从犯地位。此外主办律师还认为,欧阳某在起诉前已经将收受的全部赃款退还,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欧阳某系初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减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因本案开庭时《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如果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的规定量刑,受贿10万以上就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受贿93万,量刑在10年以上,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的从犯情节,其量刑可能也不低于5年,这样对当事人极为不利。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将调整受贿罪的量刑金额,如果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务犯罪的标准量刑,那么可能在10年以下量刑。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辩护人在开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并提交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才量刑裁判,否则对当事人不公平公正;如果不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量刑裁判,也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争取时间赢得《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生效,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也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律师的不断努力,法官采纳了律师意见延期审理。
法院裁判:
通过智豪律师的据理力争,巧妙辩护后,法院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欧阳某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欧阳某在共同受贿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欧阳某辩护人提出的欧阳某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刑辩之路,任重而道远,智豪律师始终坚持内心信念,打赢每一场官司,用一切合理合法手段解救当事人。
关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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