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任某县某部委副局长,分管综合投资、固定资产统计、工业和交通工作。自2012年以来,王某参与收取部分公司的行贿款60余万。2014年,王某从张某支付的赞助费中截留了8万,自己分了1万,2013年,王某收受张某共计近5万元。起诉意见书以王某涉嫌单位受贿,
私分国有资产罪,
受贿罪,
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介入:
王某事先委托了当地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但一段时间后,其家属发现该律师没有站在王某的角度为其辩护,而是与指控方为伍,让王某承认一些不属于王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家属出于对王某利益的考虑,决定撤销之前的委托,变更辩护人。家属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做刑案,且擅长做职务类案件。家属不远千里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与智豪团队签订委托协议。
律师工作:
一、会见及沟通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往贵州会见当事人,第一次会见,主要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身体情况,到案情况,讯问过程合法性情况等,会见结束后,智豪律师赶往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第二次会见,智豪律师凌晨6:30从重庆出发赶往贵州会见当事人。上午10:00到达贵州某县检察院,与公诉机关交换法律意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与
取保候审申请书。上午11:00智豪律师在该县
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王某,向其了解近期情况,并将相关法律条文一一告知。
律师在多次查阅案卷材料后,将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并制作幻灯片提交团队讨论,讨论的主要方向是,罪名是否可以减少,贪污罪是否成立?王某是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受贿罪,王某是否为直接负责人?其是否具有决定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贪污罪,金额是否可以降低,是否可做微罪不诉?
经过团队讨论后,律师开始拟草辩护意见,本案的基本辩护思路如下:
1.贪污无罪,无主观故意,自己并未非法占有,无客观,抽取8万元系领导决定,并且全部分发给工作人员,该行为系单位行为。
2.以单位名义收取企业赞助费是某部委惯例。论证国家机关构成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建议法院不作为单位受贿罪处理;
3.王某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具有决策权,其不应当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
4.每笔款项逐一论证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得出受贿数额应为几千元,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的结论;结合王某的自首、立功、退赃、悔罪等情节,提出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建议。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未认定贪污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了受贿和单位受贿,但受贿金额大幅度减少。最终王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关联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