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2013年,王某担任某国有建筑公司的部门经理期间,其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共计20余万元。
律师介入:
2016年6月,王某了解到其涉嫌受贿一案已案发,但是检察机关尚未对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特来向智豪律师寻找帮助。智豪律师经过接待了解案情后,向王某分析了本案是否主动投案自首的利弊,经过分析,王某决定当场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并于下午就向重庆某区检察院投案,以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情节。
律师工作:
一、陪同投案及沟通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陪同王某去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自首,王某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随后,侦查人员对王某进行立案,同时听取了智豪律师关于对王某不予刑事拘留的法律意见,当场为王某做出了
取保候审的决定。
在律师后来与王某的多次沟通中,律师将近期将要开展的工作及时告知王某,并听取王某的意见和建议;其次,针对王某家属向智豪律师转述案情过程中不甚明晰的问题向王某进行了核实;第三,律师详细地向王某介绍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
受贿罪定罪以及量刑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最后,律师向王某核实了其家庭情况及其爱人产子的情况以及产后忧郁症的情况。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
通过智豪律所独有的团队讨论会议,每一件案子都能得到所有律师的参与,每一件案子都浸满了智豪全体律师的智慧,相当于一件案子,全所辩护,办案质量自然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经过智豪律师团队对本案的讨论,智豪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同案犯系共同犯罪,且王某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同时,应当着重强调王某的自首和全部退赃情节,以及其爱人产后忧郁症的情况。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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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智豪律师尽职尽责的辩护,本案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王某从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关联法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