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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律师代理兰某犯受贿罪一案再审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5-04-01
案情简介:
委托人兰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重庆某煤电公司运输销售部原副部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某检察院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1年,兰某在担任运输销售部副部长期间,多次利用其分管煤炭销售、发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余元,行为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6月25日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兰某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1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兰某于2012年8月23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2012年12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兰某被送往监狱服刑。
 
辩护策略:
二审裁定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家属携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等材料来到智豪所,请求代理再审事宜。案件咨询中,当事人家属提到,二审上诉的主要理由就是因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当事人的自首情节,导致重判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法院依然没能认定自首,但是当事人家属通过一、二审庭审情况,坚信兰某应当认定为自首。因此,无论付出什么代价他们都要坚持为兰某减轻处罚。
智豪律师仔细查看了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对当事人家属提出的自首情节认定重点关注。智豪律师初步分析一、二审判决有关自首的认定是有问题的,单从裁判文书载明的案件事实分析,兰某确实有可能构成自首。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前往监狱会见了当事人兰某,重点了解了兰某对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中有关自首认定的意见。并根据兰某提供的信息,有针对性的前往法院查阅案件证据。
根据会见兰某和智豪律师查阅证据的情况,智豪律师为争取再审中能够认定兰某的自首情节,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智豪律师积极的收集能够证明其构成自首的证据:
第一,向法院提交兰某在侦查机关书写的《交代材料》,说明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
第二,要求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就兰某的到案情况和书写《交代材料》的时间予以说明。
第三,要求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就兰某到案前检察院掌握的证据线索情况予以说明。
智豪律师收集整理新的证据材料,及时提交给二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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