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某,男,汉族,50岁。姚某因涉嫌
受贿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0月25日,重庆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同级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于2004年5月13日起担任重庆市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城市拆迁等工作;2010年8月6日起担任某县建委党组副书记,同年8月18日起担任建委副主任,分管重点工程建设、建设行政审批等工作。
一、姚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发包中为赵某谋利,并收受其贿赂13万元。
(一)2010年,姚某在县医院修建职工楼的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赵某贿赂10万元;(二)为感谢姚某平时在工程上的照顾,赵某在2011年和2012年腊月,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姚某1万元、2万元,共计3万元。
二、姚某于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分别收受陈某以拜年名义送的2万元,共计4万元。
三、姚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李某请托,在工程发包中为其谋利并收受贿赂9.1万元。(一)姚某在廉租房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李某贿赂5万元。(二)姚某收受李某以拜年名义送的4.1万元。为感谢姚某在工程上的照顾,让姚某以后给予更多的照顾,李某分别在2007年、2008年腊月间以拜年名义送给姚某3000元,共计6000元;李某在2009年腊月间以拜年名义送给姚某5000元;李某又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腊月间以拜年名义送给李某10000元,共计30000万元。
四、姚某收受林某以春节、五一节及国庆节的名义送的4.5万元。
为感谢姚某在工程上的照顾,让姚某以后给予更多的照顾,林某分别在2005年五一节前、2005年国庆节前、2006年春节前、2006年五一节前、2006年国庆节前、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送给姚某5000元,共计3.5万元;林某在2005年春节前送给姚某1万元。
五、姚某于2012年12月左右收受重庆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贿赂7.2万元,案发后又将该款退缴县纪委。
六、姚某2012年10月收受熊某贿赂8万元。
七、姚某2012年腊月收受胡某贿赂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姚某家属在姚某被刑事拘留以后,担心姚某因受贿数额巨大被判处重刑,加上姚某身患严重的糖尿病,万分担忧之下决心寻求律师帮助争取轻判。听闻朋友介绍张智勇领衔的智豪刑事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重庆文强系列案、陈明亮涉黑系列案、云南李昌奎死刑复核案,4.20地沟油案,多名厅级官员受贿案等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于是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主任在其办公室热情接待了姚某家属,在对案情做简单的了解后,决定接受家属的委托担任姚某受贿案的辩护人。
按照智豪律所的标准化办案流程,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完成第一次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后,办案律师应当在72小时内为嫌疑人申请
取保候审。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检察院提交相关会见材料,被告知因该案涉嫌重大贿赂犯罪,暂时不准许会见。辩护人也及时将这一情况通过信件告知被关押的姚某,同时与办案单位一直保持联系,希望能早日会见到姚某。2013年9月10日,姚某受贿案侦查终结并移交公诉科审查起诉,辩护人立即申请会见姚某并得到准许。在会见中,姚某详细叙述了其受贿经过,多次表示对受贿罪罪名无争议,但对认定的部分受贿金额不予认可。辩护人在全面阅读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对办案机关认定的受贿金额及自首情节存在异议。在智豪刑辩团队会议讨论中,各位律师一致认为,本案可重点从受贿金额、自首情节方面辩护以争取法院从轻判处。辩护人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提纲,并在与办案机关多次交流、沟通后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在开庭前,辩护律师会见时将上述辩护思路告知被告人姚某,听取其意见。
2013年12月20日,姚某涉嫌受贿案依法公开开庭审判。在庭审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金额有不同意见。1.2006年五一节前,收受王某5000元,是受他人安排用于请外县领导外出考察城市建设的花费,不构成受贿罪。2. 2012年收受胡某5万元,已及时返还,不应算受贿金额。3.姚某收受重庆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7.2万元监理费返还款,系违规经商所得,属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关于量刑部分。姚某将收受的7.2万元交到纪委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姚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系触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积极退赃。请求法院对姚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重要意见,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姚某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4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50.8万元不当,依法判处姚某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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