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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局副书记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智豪律师辩护后法院判决只认定受贿罪 受贿金额减少7万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7-30
主文:
 
案情简介:
王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x月x日由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检察院查明:王某收受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金申报企业老板送的贿赂共计18万元人民币;王某在负责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了200万元的巨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定,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案: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申请取保候审。在案件到达法院的第一时间,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在每周五智豪例会上,结合智豪团队的意见,认为本案辩护的关键应当放在证据上,考虑是否达到严格的证明标准。随后在庭审阶段,律师围绕着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
第一,程序的合法性。本案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时未告知被告人并且在讯问
过程中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而侦查人员未决定也未答复被告人,同时这也剥夺了被告人对回避决定的申请复议权。在之后宣布逮捕的讯问中,仅仅履行了程序告知义务,没有严格进行逮捕的必要性审查。此外,侦查机关对玩忽职守罪没有立案而侦查属非法的侦查行为。
第二,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本案中纪委调查笔录缺少相关信息的记录,
无法认定其中供述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其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且,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被告人还存在恐吓情形,所得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在玩忽职守罪指控方面的证据中,相关的证明材料与本案没有联系,而提供的证人也与本案被告存在较大利害关系,有必要依法排除或者不能作为有效的定案依据。
第三,综合各项证据,认定受贿罪部分,起诉书指出的数次受贿行为均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两个证据,行贿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也值得怀疑,考虑到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及多变性,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因行贿人受贿人证据均存在问题,排除或不作为定案依据,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成立受贿罪;即使不排除现有证据,其中部分所获金额不属犯罪,部分所获金额的事实认定证据不足,证据也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认定玩忽职守罪部分,涉案专项资金职权没有证据支撑,无法查证被告人是否玩忽职守,现在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定罪事实认定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收受部分金额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缺少部分证明材料,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无法确认,属定罪证据不足,予以采纳辩护人意见,最终只认定一个罪即受贿罪,并将受贿的金额减少7万,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严格按照标准化办案程序办理案件,多次会见嫌疑人并积极与委托人联系,多次与办案机关当面联系,交换意见,保证案件的进展顺利,因此,委托人也对智豪律师付出的努力表示认可,对案件结果满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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