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汽车是目前社会消费的热点,其价格不菲。低价购买房屋,则形式多样,主要表现有: 利用职务之便 , 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从请托人处低价购买住房自用、给亲友、或倒卖;通过房屋置换获得差价“ 优惠”。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拥有的房产与请托人的房产置换,从两套住房中问的差价获得“优惠”;用职权获取房源,通过私下倒卖房源,获取利益。
受贿司法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规定为以受贿论处。其中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以上立案,而房地产等大宗交易中往往有巨额资金流动,有些不正当的打折优惠就要超出5000元,如果单纯从法定数额标准来作为认定此类犯罪的额尺度则打击面过宽。在社会普遍消费心理追求低价、优惠购物的情况下,将不当获取较少购物打折利益的行为一律纳入刑法视野评价,难免与受贿的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尽符合。如果简单地以受贿罪起点作为判断依据,一套价值5 0万元的房屋,让利1%就可以构成受贿罪,这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毕竟作为消费者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可以“讨价还价”,没有必要将国家工作人员交易限制在绝对平均的市场价格上,只有达到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受贿行为认定。
审理此类犯罪要慎重区分罪与非罪、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具体审查:有无具体谋利事项、针对不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是否明显低价、低价购房的原因、国家工作人员有无
滥用职权为开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因素;对于售房者是给予正常优惠中的低折扣,还是为具体事项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有行贿之故意?对于购房者是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对方低价售房还是谋求购房中的优惠政策?是买房自住还是炒房谋利?对于那些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商谋取利益,又在开发商处明显低价购房的,差价部分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通过审查以上要素,将属于情节严重的低价购房型受贿定罪处罚,对于在低价购房中有权钱交易的行为事实,但情节尚属一般的,可以按照违纪处理给予纪律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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