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四川省汉源县人,29岁,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被九龙坡公安分局立案并刑事拘留,并于4月27日被批准逮捕,目前关押于九龙坡区
看守所。
(一)律师介入
在江某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其亲属通过网络了解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唯一一家只做刑案的知名律所后,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江某辩护人。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赶到看守所会见了江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江某进行告知与讲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接下来的时间,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主办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告知其当前家庭状况,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
(二)团队讨论
在本案中,江某因在大学期间应征入伍过,毕业后被某学校聘为军事教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某学生因想离校并对教官有语言上的不逊,该校部分教官在请示校长后,对该生采取学校制定的体罚措施。在这个过程中,江某参与体罚。后该生身体出现不适,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
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
(三)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认真了解案件情况,尊重江某意见,同时吸收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智慧,为其进行了有理有据、逻辑严谨的辩护,主要观点有:
1、对本案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有多种。单纯的体罚并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后果;
2、对于本案的定性,应认为应当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3、如果认定故意伤害罪,江某在本案中,有从犯和自首法定情节。
4、江某系初犯,认罪、悔罪、积极抢救被害人等酌定情节。
(四)判决结果
最终,法官虽未采纳辩护人的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但也对该意见进行综合考虑。认定其为从犯,但没有认可自首。最终对江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江某本人意见是,该结果可以接受,并表示不上诉。且对律师敬业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性十分认可。
(五)关联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