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4月17日生,重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黄某的父亲因地界纠纷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黄某的父亲被赵某某打伤,被告人黄某得知情况后,邀约其兄弟及媳妇到赵某某家要求赵某某赔偿医药费,双方发生争吵,黄某兄遂回家取了砍刀至赵某某家持刀将赵某某乱砍,黄某亦手持手电筒殴打赵某某,在将赵某某砍倒后,黄某等人逃离现场,赵某某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06年5月7日黄某兄弟几人到公安局投案。
我们接受委托后,知道这是一个关于罪名定性的问题,于是立刻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黄某,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又调取了法院一审材料和相关证据,从罪名定性入手,提出被告人黄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而其兄持刀砍人的行为超出了黄某的主观意图,因此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和矛盾的激化方某有重大过错;本案属相邻矛盾未能正确处理,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起次要作用;另外黄某还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过智豪律师团队的辩护,最终黄某二审获得了轻判,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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