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男,1975年5月21日生,重庆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马某在村中因其邻居黄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由于土地问题素有矛盾,黄某想报复王某某,于是找到马某,希望出资请马某找人教训王某某,双方谈好价钱后,马某召集陈某等人于深夜前往王某某住处,马某与陈某等人破门而入,马某用刀逼住王某某之妻,陈某等人将王某某砍死。
在一审的时候,法院认定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并慕名找到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们作为其上诉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刻指派律师会见被告人,并调取卷宗和证据材料,详细研究了一审的罪名认定和量刑情节。二审时,本所律师提出了马某并非杀死王某某的直接伤害人,虽然其具有组织指挥犯罪实施的行为,但是其他犯罪人所实施的砍死王某某的行为并不是马某的本意,马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将马某由一审时的死刑改判为死缓,为马某挽回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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