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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功判缓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7

1995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朱某、宋某某等人因走路相撞而发生纠纷斗殴,三被告对张某进行围攻,被告人朱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或砖头向张某头部砸去,致张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杨某、朱某、宋某于2001年8月9日主动投案自首。后其家属委托智豪为其辩护,辩护团提出被告人杨某主观赏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于缓刑,后得到法院采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家属对结果表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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