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1日,被告人沈某因故与戴某发生口角纠纷,次日,沈某约唐某等人到南岸区南坪某技能培训学校,由沈某喊出戴某,对其进行殴打,并由唐某持刀刺伤戴的腹部,经法医鉴定,戴属重伤。智豪辩护团接受其委托后,在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害人戴某在本案中有过错,被告人沈不是蓄意伤害,不是直接致害人,能及时对伤者施救,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认为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