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1日,被告人秋某在青木关镇碾桥村一施工工地上,因琐事和被害人何某发生斗殴,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秋某用钢管将被害人何某头部敲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为重伤,智豪在接受委托后认为被害人何某在事件中由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愿意赔偿何某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秋某成功判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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