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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法条文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2-24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 较大。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 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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