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许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许某某运输毒品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作为具体承办人,我们会见了许某某,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主要观点是,许某某在被一般排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体内藏毒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许某某系受人雇佣、指使而运输毒品,且未实际获利,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许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一时糊涂而犯罪,主观恶性小,恳请法庭对许某某减轻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许某某属于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
(一)许某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
到案经过显示,201*年11月6日凌晨零时许,我支队接群众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将从某地乘坐飞机运输毒品到重庆交易,2010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我支队侦查员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某某航班(西双版纳至重庆)上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的男子许某某。
而根据许某某在201*年11月6日的供述,“后来我在机场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现场问我有没有携带毒品的时候,我主动给民警承认了自己体内藏匿了毒品的事情”。
辩护人认为,根据到案经过的记载,侦查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仅知道该某某航班上有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但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而根据许某某的供述,在机场民警询问其是否携带毒品时,其主动交代了自己体内藏毒的事实。因而,许某某属于侦查机关对其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当时并无证据确定指向犯罪嫌疑人就是许某某。
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属于自动投案。
因而,许某某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
(二)许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许某某共有三次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迅速查明案件事实,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属于如实供述。
综上,辩护人认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许某某减轻处罚。
二、许某某系受人雇佣、指使而运输毒品,应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尽管本案被告人只有许某某一人,但只有一名被告不是不认定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的理由,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许某某应认定为从犯。具体理由如下:
(一)许某某系受人雇佣、指使而运输毒品
根据许某某的供述,其是受到老板的雇佣,以1万元的价格帮助老板运输毒品到重庆,其本身并不知道运输的具体地点,也不知道毒品下家是谁,更不直接接触和联系毒品下家,运输的路线、时间、方式、毒品种类等均非自己自行决定,都是受到老板的安排,指使,包括机票都是老板帮许某某购买,属于典型的受人雇佣、指使,在运输毒品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二)许某某存在被胁迫运输毒品的嫌疑
根据许某某的笔录,11月4日,当其知道带货就是带毒品时,其刚开始有点不愿意带,但是有人给他说这次必须要带,不然就不让他走。后来许某某吞了毒品后,老板又安排车子将其送到机场,根据辩护人会见许某某时其的供述,老板一直安排人监视着许某某直到其登机,故许也没有任何可以避免帮助老板运输毒品的机会。尽管许某某笔录中供述自己体内藏匿毒品开始运输的时候没有人胁迫,但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上述具体情况,对其认定为从犯。
(三)许某某本案中无实际获利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云南老板只给许某某1000元路费,并帮其购买了机票,向其承诺的1万元辛苦费并未实际支付给许某某,即许某某实际上无任何获利。
(四)类似判决有认定从犯的案例可供参考
辩护人经查阅裁判文书网,查阅到有类似案件对被告人依法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的案例,故为实现适用法律的公平性和统一性,辩护人将该判决书附后以供贵院参考。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许某某这种受人雇佣运输毒品的被告人依法认定为从犯,并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许某某减轻处罚。
三、许某某积极认罪认罚,符合《决定》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可酌情从宽处罚
从许某某被抓获后的讯问笔录看,其每次均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迅速查明案件事实,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与那些拒不认罪、多次翻供、拒不配合侦查的行为相比,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
此外,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通过不起诉、免予刑罚处罚、量刑从宽层面予以从宽处理。
尽管该《决定》正处于试点中,相关文件尚未出台,但是,正如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出台到11月1日生效,且相关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才出台,在此期间范围内,对相关案件仍然是遵循新的修正案的立法精神与宗旨。
与此类似,辩护人认为,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重庆进行认罪认罚的试点工作,对于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许某某而言,应当在对其定罪量刑时体现《决定》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和宗旨。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