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
 
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莲,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利、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海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经预谋抢劫后,事先准备好一块砖头装在手提袋内,从本市二七区京广路附近搭乘被害人顾x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中原路与京广路交叉口时,被告人周某某用该砖头击打被害人顾x的头部,欲将顾砸晕后抢劫其钱财,后被害人顾x受伤下车躲避,并大声呼救,被告人周某某遂下车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x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人顾x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民事部分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赵xx、王x的证言;被害人顾x的陈述;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及其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欲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周某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
 
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