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7月2日出生。
因涉嫌犯
挪用公款罪,2010年6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重渠乡汪庄村委文书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张荣花替其儿子胡建军做生意而借钱的情况下,仍私自将其保管的征地补偿金30000元借给张荣花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张××的证言,书证:重渠乡汪庄村委帐目、存折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重渠乡汪庄村委文书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000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挪用款项,且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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