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上海市松江区冠业食品有限公司司机。
因涉嫌
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夏丽萍,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洪波、吴姗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夏丽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销售牟利,从安丘市潍徐南路刘某处以每条122元的价格购买600条新版“利群”香烟,非法经营数额73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自首,分别适用该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夏丽萍辩称被告人刘某某系未遂、自首,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刘某、吕某证言,搜查笔录,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的法律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非法贩卖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经营系未遂的公诉意见,本院认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为复合行为,系行为犯,只要实行了进货、储运、销售之一行为,就侵害了烟草专卖的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且为既遂;行为人是否完成销售行为,只是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程度不同,并不影响非法经营罪既遂的成立。
故该项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现存于安丘市公安局的“利群”香烟600条,由安丘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