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3日,汉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2010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辉建、陈学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申领的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金水区博大陶瓷商行”POS机,在本市二七区金博大商务楼D座2303房间等地,为他人刷信用卡套取现金达116.56万元,从中非法牟取手续费。
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二七区金博大商务楼被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证明、指认作案工具照片、银行商户协议书、相关证明、银行核算表、账单统计表、广告认刊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黄×、李×、安×、耿×、卢×等人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165600元,已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量刑时,同时本院又考虑了以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