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城检公刑不诉〔2017〕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6年8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5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9日、8月26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2017年5月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2年以来,马某某于每晚十点以后在济南市X区X路**楼**路西南角的X商务宾馆楼下夜市摆摊经营大排档。2014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在酒店门前摆摊影响酒店生意,使用酒店的卫生间影响了酒店卫生等理由向马某某收费。2015年3月开始,被害人马某某迫于无奈,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王某某交纳部分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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