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女,汉族,某集团公司经营部经理,因涉嫌单位
行贿罪被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王某某所在的集团公司系大型房地产开发和施工企业,因公司经营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授意,王某某代表单位,以单位名义向某领导送钱1500余万元,为单位谋取工程中利益,因该领导被抓获案发,王某某到案。
二、律师辩护
王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后智豪律师又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就案件进行了交流沟通。经智豪律师收集调查和研究案件认为:
本案应当成立单位行贿罪,因为行贿资金来源于单位,行贿的利于也归结于单位。本案系经济犯罪类型,相比暴利类型的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嫌疑人王某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家中有小孩需要嫌疑人抚养照顾,同时考虑到王某某能主动,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并建议办案机关能
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据此,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多次沟通,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目前,刘某某已经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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