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初,被告人陈、朱、何在海南省儋州市共谋到外地用金黄色颗粒冒充黄金,设圈套合伙诈骗他人钱财,同年7月,陈等三名被告以此目的来重庆。三被告以诈骗手段骗取多人,诈骗金额达45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陈、何委托其家属退出其诈骗所得赃款1400元。智豪辩护团提出,被告人陈某被捉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人,属立功,所骗被害人现金绝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能委托其家属退清赃款和缴纳罚金,虽系外地人,但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监管,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被告人陈某犯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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