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渭南澄城庄头派出所开展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侦查工作,全面排查废弃厂房、偏远山地、养殖场等场所,得到有人用氨茶碱等药品制造“锭锭”的线索,立即成立专案小组,经过多日缜密侦查、细致摸排,确定韦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4月21日15时许,民警经过数小时的蹲点守候,将韦某在家中抓获,收缴“锭锭”共计6400克,制造“锭锭”的粉末约2950克,罂粟壳粉30克,铝锅1口,菜刀1把。后经审讯,韦某交代其是从2021年5月开始,用铝锅和菜刀等简单的工具进行制作“锭锭”,多次贩卖从中牟利5000元,而主要买家为大车司机,用于长途驾驶时“提神”。目前,该案深挖扩线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那么“锭锭”究竟是什么?白灰色“药丸”,又称“面面”、“烙烙”、“片片”,是一种以苯甲酸钠和咖啡因配制成的兴奋剂型精神药物,学名是苯甲酸咖啡因,常用于治疗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和麻醉药引起的呼吸衰竭和循环衰竭,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非法制造和贩卖,便会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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