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陕西安康汉阴警方发布警情通报,是一起由于男子两次吹口哨挑逗女子,引发冲突导致一人死亡的案件,申请究竟是怎样的呢?
3月26日晚,女子张某某和朋友李某、刘某、张某4人用餐结束后准备驾车回家,和男子陈某、杨某、周某相遇,陈某以吹口哨等方式对张某某进行挑逗,随后张某某等4人驾车离开。在张某某驾车行驶至街道拐角处时,再次与陈某等3人相遇,陈某、杨某又以吹口哨、起哄等发生进行挑衅,刘某在车内辱骂回击,后陈某等人乘车追赶,多次拦截张某某驾驶车辆,在平梁镇一路段将张某某车辆截停。陈某3人下车后强行迫使张某某车内人员下车,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杨某朝张某面部打了一拳,随后双方人员进行互殴,陈某头部受伤,于3月28日,陈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3月27日、28日汉阴公安局分别对涉嫌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杨某、周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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