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至今,余杭区良渚一工地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经公安机关调查,2022年3月以来,该工地负责人周某某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执行防疫措施不到位。目前,周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3月28日,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郭某东(男,20岁,河北石家庄人)乘车返校后,私翻校墙频繁往返学校宿舍及附近网吧。4月3日,郭某东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郭某东在明知自己具有较大传播风险的情况下,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造成新型冠状病毒社会面传播严重危险,后又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其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蒲城县居民原某4月9日驾车从上海返蒲,未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上海旅居史,违规外出加油、购物,4月10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影响恶劣,目前已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3月11日广东韶关李某辉从深圳返回韶关,在接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核查电话后,没有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并多次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造成新型冠状病毒社会面传播严重危险。3月12日17时25分许,李某辉前往一诊所就诊,该诊所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韶关市面临输入风险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对上级疫情防控要求未予执行,没有落实执行“四必查一询问”,未使用电子健康申报卡,造成重大传染病传播风险。3月18日韶关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公安机关已对该诊所法定代表人、接诊医生,患者李某辉等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4月11日李某辉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疫情仍在高位运行,波及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控正处于关键紧要时期。要继续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犹豫、不动摇,坚定信心,更加坚决果断,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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