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四项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税务工作人员)轻伤的,属于《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将"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作为
抗税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将行为人对税务工作人员推推揉揉、拉拉扯扯等显著轻微的抗税行为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以此划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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