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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