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
假冒注册商标,于2014年8月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逮捕。
现押于淮阳县
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334号起诉书、淮阳县人民检察以淮检公诉刑变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郭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情况下,自购工具和原材料,在位于豆门乡张集村的家中,生产
假冒伪劣兽药,并冒充河北瑞普、西安杨凌等注册商标予以销售。
2014年8月1日,公安机关将此窝点查处,当场查获假冒伪劣产品、半成品共价值525527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160428元。
被告人张某甲没有发表辩解意见。
辩护人辩称:一、认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认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半成品价值不能计入犯罪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情况下,自购工具和原材料,在位于豆门乡张集村的家中,生产假冒伪劣兽药,并冒充河北瑞普、西安杨凌等注册商标予以销售。
2014年8月1日,公安机关将此窝点查处,当场查获假冒伪劣产品、半成品共价值525527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1604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并有畜牧局评估证明,销毁清单,扣押注册商标,调取通知书,金牧产品价格表,永顺生物制药公司证明,情况说明,证人田某、时某、张某乙、张某丙、靳某、鲁某、范某、张某丁、曲某、张某戊、陈某、王某、郝某、蒋某证言,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当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名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不能成立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但辩解半成品不能计入犯罪所得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甲已着手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