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5 月24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7月2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 2016年7月2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 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 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 年4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秦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王某丙、鲁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2016年11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6年9月9日、2016年1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酉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10月8日、2016年1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列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伪造的套取住房公积金资料包含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购房资料。具体犯罪情况如下:
2014年以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合伙利用蔡某某收集的客户信息,获取伪造的假购房资料,并销售给蔡某某从中牟利。唐某甲、唐某乙出售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15145417.8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4本。
2014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唐某甲,从唐某甲处购买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假购房资料再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秦某某、王某丙、王某乙、张某某等人并从中获利。蔡某某出售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15145417.8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4本。
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从蔡某某处购买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假购房资料再出售给相关客户,并从中获利。王某甲出售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4045858元;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鲁某某从蔡某某处购买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假购房资料再出售给相关客户,并从中获利。王某甲、鲁某某出售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345072元;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甲、秦某某、鲁某某等人从蔡某某处购买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假资料再销售给相关客户,并从中获利。王某甲、杨某甲、秦某某、鲁某某出售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2060700元。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4本;杨某甲、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5本;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6本。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乙从蔡某某处购买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假购房资料再出售给相关客户,并从中获利,李某某、杨某乙出售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480286元。同时,二被告人又分别从蔡某某处购买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假资料再销售相关客户,并从中获利,李某某出售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1875048元;杨某乙出售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3971037元。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4本,杨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本。
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乙伙同张某某多次从蔡某某处购买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假购房资料再出售给相关客户。王某乙、张某某出售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1556778.8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3本。
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丙从蔡某某处购买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假购房资料再出售给相关客户,并从中获利。王某丙出售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810638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秦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王某丙、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物证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秦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王某丙、鲁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2名被告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高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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