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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镇**村,文安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文安县**有限公司的任某某,经他人介绍,以价税合计5-6%的价格,从**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组,价税合计619210元,共抵扣税款89970.68元。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向文安县国税局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112103.47元。
 
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明细流水对账单;被告人任某某提供的企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任某某个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存贝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峰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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