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现住重庆市南岸区**组团**栋**。2014年9月10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6年7月12日又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1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11月16日;同年11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7年1月16日,现押于铜梁区
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2017年2月22日本院决定第一次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于2017年3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公司与开票企业(注册成立地为铜梁)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润,以800元一张的价格为金某某(已判刑)虚开了100张票面金额998.8986万元的普通发票。后金某某以950元每张的价格贩卖给尹某某(已判刑),尹某某又以票面金额1.8%-2.5%(根据开具材料种类确定)不等的价格将上述虚开的100张发票贩卖给了马某某用以**公司入账,后上述发票被税务机关查获。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800元一张的发票为金某某虚开了30张票面金额299.3637万元的普通发票。后金某某以950元每张的价格贩卖给尹某某,尹某某又以票面金额1.8%-2.5%(根据开具材料种类确定)不等的价格将上述虚开的30张发票贩卖给了马某某用以**公司入账,后上述发票被税务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社区矫正材料、银行流水信息、五家公司的信息及开票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金某某、尹某某、银某某、舒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金某某、银某某、尹某某、杨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5、电子证有手机通话记录、视听资料有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二次虚开发票共计130张,票面金额共计1298.262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琼
2017年3月24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