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安徽省界首市地税局**,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4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4月6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另案处理)与姚某某(在逃)于2012年2月29日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玉屏福瑞祥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厂址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院处,办公室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楼,公司从事皮革、皮件、皮制服装加工及畜皮收购,二人为公司股东,*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成立当日即将2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甲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成立后仅购买一车牛、羊皮放入仓库。*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与安徽省金寨县**皮件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委托加工合同,并于同年3月7日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400万平方尺成品革的虚假购销合同。公司成立后没有进行牛皮手袋加工,至2012年7月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一直是零进项零申报。刘某某(另案处理)与姚某某(在逃)于2012年7月3日将*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赵某某、赵奋勇,但该公司实际为刘某某(另案处理)和姚某某(在逃)操作公司业务经营。2012年8月,姚某某(在逃)与被告人郭某甲联系,许诺每个月给被告人郭某甲1至2万元的报酬,让其帮忙联系购买假发票和联系购买牛皮手袋的公司。被告人郭某甲与可以开具发票的短信号码进行联系后,根据姚某某(在逃)提供的数量、价格、购货名称等,于同年8月23日购买了以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开出的,*甲公司向文登市**养殖专业合作社购牛皮的32张普通机打假发票,金额1350万元。同年9月20日、27日,购买了以山东省冠县国家税务局名义开出,*甲公司向冠县**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购牛皮的45张普通机打假发票,金额2104.9525万元,共为*甲公司购买77张购牛皮的假发票,总金额3454.9525万元。2012年8月、9月,刘某某(另案处理)和姚某某(在逃)向玉屏侗族自治县国税局申报进项,总共抵扣税款449.143825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联系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并向姚某某(在逃)提供购货合同、数量、价格等虚假信息。刘某某(另案处理)和姚某某(在逃)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郭某甲提供的虚假信息,以*甲公司名义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出购买牛皮手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发票金额1766.126279万元,税额281.168792万元,价税合计2047.295071元。*甲公司还为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开出购买牛皮手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4份,发票总金额970.579215万元,总税额184.071139万元,价税合计共1154.650354万元。刘某某(另案处理)总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为2736.705494万元,税额为465.239931万元,价税合计为3201.945425万元。虚开的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认证,但均未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所对应的出口退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明知他人没有实际交易行为,而为他人购买虚假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提供帮助,涉案金额为730.3126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云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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