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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桌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桌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浙江鄞县人,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桌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廖亚梅、傅达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9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7月5日、9月19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6年10月19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至2014年5月,被告人桌某担任中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获悉的本人管理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数量等未公开信息,借用其表妹王某甲的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公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累计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7026.9404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3.2323万元。
 
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桌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趋同交易总体情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桌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桌某作为中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邱莉莎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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